第1744章 第一天(1 / 1)

诡三国 马月猴年 1028 字 1个月前

“十户一保,百户一甲?”

长安街头,在告示之前,占满了人群,议论纷纷。

“保甲之内,具连坐制,若有罪责,不告奸者同罪。告者,免罪并获罪财之半!”有人大声朗读道,然后啧啧感叹,“告者取其半!如此一来,必乱矣!”

“嗯……也不尽然……”另外一人指着其中一条说道,“若诬告者,反罪……”

“村寨之户可先行各择连保,”还有人说道,“军爵者,另列军册,不入保甲……”

“同保之内,若有盗贼,纵火,奸逆,蛊毒者,知而不报,论保甲律……”

“这……”有人感叹道,“此乃公孙之法也……莫非骠骑欲学……”

“慎言!”

“如此告示,既已明示,如何慎言?”

议论纷纷,但是护在告示之前的兵卒却像是两尊神像一样,仰着头,眼皮拉达下来,就像是看着蝼蚁一半的目光看着面前因为保甲法推出而有些躁动的士族子弟。

评论议政?

可以啊,但是评论归评论,该执行的时候依旧不含糊。

更何况这个连坐制度,又不是斐潜首创,老关中已经很习惯了,不算是什么大事,只有这些外来的家伙,才是一副乡下野人的样子,实在是没有见过什么大场面,鄙视之。

斐潜准备的保甲制度,也是拾人牙慧。

当然,连坐不是秦朝公孙鞅,也就是商鞅的专利。早在《周礼》之中就有记载,表示在周朝时期就已经设立了专门管理户籍的官职,在国家的基层社会中实行什伍连坐制度,只不过秦朝真正算是将其彻底的落到了实处,并且严格执行罢了。

汉代也有连坐,但是基本上主要的针对对象不是百姓,而是军伍之中,然后一直到了宋代,才被王安石又重新推广到了民众层面上。

不得不说,王安石确实了得,虽然因为历史局限性,王安石并不能考虑得很全面,以至于王安石的改革,没过多久就被人推翻了,但是并不意味着保甲制度就一无是处。

否则,也不会有后续的王朝将其发扬光大,沿用传承了。

保甲的雏形,在汉唐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汉朝规定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朝则是定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

王安石最初的保甲制度1.101版本,其中有个很大的bug,就是保丁。王安石的想法是全民大练兵,设立庞大的民兵基础,一来可以借保丁消除各地山匪盗贼,二来则是可以与宋代的募兵制相互补充,完善兵源,三来么还可以省下一些养兵费用,藏兵于野。

然而理想呢,都是男神女神,现实呢,都是男女神经。

不要小看了华夏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优良传统。

王安石的保甲之法,有对于保丁的补贴,保丁上番,也就是参加民兵训练,“每人日支口食米三升,盐菜钱一十文”,而都、副保正可另外得钱七千文,大保长三千文。

既然有“郭奉孝”同学的补贴,自然就有人会琢磨着将“烧饼”上面的芝麻扣些下来吃,当然,最开始是的时候是扣芝麻,但是一层抠一次,到了下面么,“烧饼”也就剩下两三颗的芝麻了……

另外,增设的所谓都、副保,大保长等职位,王安石的原意也不错,不过么,相信在办理一些事情的时候,见识过某些极个别地方,其中的某一极小部分的社区临时工的嘴脸,也就大体能够明白,一旦鸡毛遇见了令箭,就是碰撞出如何美妙的干柴烈火来。

因此,最后王安石的反对派,给保甲之法以“徒足以困百姓,而实无益于军实”,也算是中肯,不算是什么故意抹黑。

斐潜现在用的保甲之法呢,就是后来升级的4.404版本。

汉代么,有一条检举红利法规,就是揭发者,可以获得罪责之人一半的家产……

这个可是一个大杀器,汉武帝用之,然后袁绍曹操也都有用过。若是放到后世,比如像是贩卖地沟油的,腐败贪官的,影视圈潜规则的,抑或是一些影响甚大,危害较重的犯罪行为,只要规定举报之人,确实定罪之后就可以获得罪责之人的财产一半,怕不是全国立刻都变朝阳?

当然,这样的检举红利法规也有其负面效果,但是就跟兵刃一样,就看是使用者如何用了,用的好就是利刃,用不好就是割伤自己。

所以斐潜特意强调了一条,诬告者反罪。就像是后世好多碰瓷,虽说抓罚了一波,但是收效甚微,还有一些因为年龄啊,性别啊,罪责标准啊等等,导致碰瓷者的犯罪成本很低廉,但是如果能向诬告者靠拢,确定碰瓷者反罪……

斐潜用保甲之法,也是有些无奈之举。

一方面是毕竟汉代还有一条亲亲相匿者无罪的规定,所以有时候一些罪行就这样被掩盖下去,而保甲之间的连坐规定加上检举红利,无形之中就打破了亲亲相匿的局面,使得整个的治安局面会得到一个较为稳定的环境。

同时,斐潜不设立村寨官秩,毕竟现在已经有巡检了,保甲之间,只负责相互监督,并无具体执法权和其他权限,因为奖惩制度都很凶残,所以只要有更多的朝阳群众,不需要那些恶行恶相的社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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